伊犁州发展改革委,各地(州、市)发展改革委:
为保障我区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,根据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4〕856号)和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《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5〕904号)的有关规定,现将我区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我区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,取消低价药品清单制管理。凡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(西药不超过3元/日,中成药不超过5元/日),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的相关政策;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,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。按照管理权限,国家低价药清单制管理继续执行。
二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。凡参与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和单位,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和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,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。退出低价药品管理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做好明码标价,保持价格相对稳定。
三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,对不遵守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。
四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8年4月28日